查看监控 房东揪出小偷
拿到卡后,他赶紧跑到一楼,等着看有没有人出入。等到有人开电子锁出去,他就跟着走出那栋房子。
然而,马某没想到,在现场没被抓到,逃出去半个多小时后,却在逛街玩的时候落入了房东手中。
原来,案发当天,房东发现402租户房门被撬开了。他就查看家里的监控,发现是一名穿黄色衣服、黑色裤子的男子进到他家实施盗窃。
于是,“热心”的房东就在西亭村查找可疑人员,在西亭村内,他还真找到了这名可疑男子。发现对方后,房东上前控制住这名盗窃嫌疑人,还从其身上发现了一把钳子。
随后,房东打电话报警,协助将该男子扭送到马巷派出所。
检方观点
没拿到钱也算盗窃
落网后,在接受警方询问时,马某对自己入室企图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是,他一直说,自己“没拿到一分钱”。
但是,翔安检察院认为,402室租户郑先生居住的虽是出租房,但平时其与妻子共同居住,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足以认定马某入户盗窃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鉴于犯罪嫌疑人马某系外地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手段,恐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害性。因此,对马某予以批准逮捕。
律师说法
有利于遏制入户盗窃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认为,马某入户盗窃,虽未盗取到财物,但是依据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林律师说,盗窃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盗窃案的发生直接降低了人们的安全感。而入户盗窃,如果被害人家中有人,极可能转化为抢劫等恶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犯罪行为规定为行为犯,即无论是否偷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降低了认定盗窃犯罪的门槛,有利于遏制入户盗窃、扒窃等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专家说法
“零盗窃”更具威慑力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入户盗窃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也就是说,但凡入户盗窃案件,不论涉案财物金额多少,均以刑事案件处理,这对入户盗窃者将更具法律震慑力。
根据 《刑法修正案(八)》,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情形,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即构成犯罪,盗窃数额不作为定性的依据,入罪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仅作为量刑的情节。
应当说,盗窃罪没有了数额及次数的限制,盗窃罪的准入门槛降低了,这有利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为打击盗窃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 “扒窃”一词放在了“携带凶器盗窃”的后面,但“携带凶器”能否修饰“扒窃”一词还是存有争议的。
一个顿号,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扒窃者是否携带凶器、作案是否得逞、涉案金额无论大小,只要被抓获,证据确凿,检察机关都应依法予以批捕。有的认为“扒窃”一词被顿号分隔后,如果处于 “携带凶器”的定语范围内,那么扒窃又是盗窃行为的一种,因此如果要入罪,也应有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