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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消费者当心购物发票陷阱 不要忽略索要购物发票

来源:厦门市公安公众服务网 2014-02-17 16:35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根据以往的消费投诉,警方提醒消费者,千万不要忽略了索要购物发票,而且要当心购物发票陷阱。

  陷阱一:发票上不填品名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码代替。一旦出现问题,使消费者无法举证;对此,消费者一定要确认发票上所填写的品名是否与自己所购物名称相符。

  陷阱二:借口没有发票,要求一周后再取,以避开“七日内退货”规定。消费者应要求商家当天开具发票或让商家写明购买日期和未能拿到发票的原因以及换取发票的时间,并在该字据上加盖商家公章,还要签上售出者的名字。

  陷阱三:三包期内换货,发票上不注明换货日期。如果您购买商品后出现问题,商家更换了您所要的商品时,您一定要让商家在以前的购货发票上注明更换商品的新日期,而所换新商品的三包期要从更换日期算起。

  陷阱四:以经营者之间所用的购销合同代替发票。这类问题主要发生在家具商场,一旦经营者撤柜,商场则称是消费者与某人的私下交易,与商场无关。遇此情况,您购物时一定要确认清楚,开具发票的究竟是商家本人还是商场,出现问题以后知道应该找谁。

  陷阱五:借口已向消费者提供了优惠、作了降价,如再提供发票则要消费者承担税金。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可能商家是有意在逃税。

  陷阱六:故意填错日期。购物时消费者一定要确认发票所填日期是否正确。

  陷阱七:不盖公章或与店名不符。

  陷阱八:在发票上加盖“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试图混淆与处理商品的界限。只有处理品才不负责三包,而处理品必须是可以使用的商品,不等于废品。如果发票上遇到加盖“打折或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的图章,应该向商家确认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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