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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主起诉卖主 出岛被禁止通行欠费7年

来源:厦门网 2013-11-29 16:22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买了辆二手的重型牵引车准备搞运输,结果经过收费站被禁止通行。一查发现,这辆车已经7年没交路桥费了!买家把卖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湖里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

  去年4月14日,甲物流公司以4.7万元的价格向乙物流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的重型牵引车,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2012年4月14日之前与该车发生的一切罚款及问题由卖家乙公司负责。一个多月后,双方还到市车管所办理手续,把车正式地转移给甲公司,接着就投入营运了。

  2012年12月,这辆车首次经过跨岛的收费站时就被拦住了。原来,系统依照车牌号马上就识别这辆车从2005年9月1日起,已经7年没有交过路桥通行费了。甲公司只好暂停这辆车的营运。随后,找乙公司要求解决欠费问题,但乙公司始终不愿意。经过9个月的扯皮,甲公司为了减少停运的损失,于今年9月份一次性拿出2.6万多元,把2005年到2013年的费用全都交上,接着一纸诉状到法院讨个说法。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车辆通行费,并赔偿车子停运导致的损失。

  在法庭上,乙公司觉得自己也委屈。一方面,车子虽然欠了这么多年的通行费,但自己也才当了一个多月的车主,是前任车主欠的费;另一方面,自己也不是故意隐瞒,当时车子无需跨岛运输,没有遇上禁止通行的情况,所以一直没去缴费。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的约定,车辆“在2012年4月14日之前,发生的一切罚款及问题由乙公司负责”,据此推定2012年4月14日之前的车辆通行费应属于被告负责的范围。甲公司代交了该车辆自2005年9月1日至2012年4月14日期间的公路道路通行费,现主张乙公司承担该费用,有充分的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按照3300元/年的标准计算,2005年9月1日至2012年4月14日期间的通行费为21843元,法院判决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21843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提醒

  购买二手车先查是否有欠费

  承办法官说,虽然本案中买卖的是重型牵引车,但建议市民只要是购买二手车辆,都最好先查一查交通费缴交情况,以免引起日后的纠纷。虽然乙公司才当了一个月的业主,但由于购买时也疏忽大意,未经核实,那么按照合同的约定,如今只能承担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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