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闽南网12月15日讯 近日,晓凤(化名)被银行告上法庭,因为她前夫拖欠贷款逾期不还。
银行说,她前夫在办手续时提供的《配偶声明》中,有晓凤的签字。但晓凤说,当时已经离婚了,她怎么可能为对方贷款而签字呢?
贷款买车只还8期
据了解,2008年8月4日,赵先生与某银行同安支行签订了《个人一手自用汽车贷款合同》,借款120000元,用于购买北京现代牌黑色汽车,约定借款期限至2011年8月7日止,共分36期还款。
但是,赵先生只偿还了8期,从第九期开始,他就没有按约定还款付息。随后,银行屡次向赵先生发出《催款通知书》,其后赵先生仍未依约还款。
无奈之下,银行将赵先生以及他的“配偶”晓凤一起告上法庭。银行起诉说,赵先生签订合同时,提交了配偶晓凤的声明,以证明晓凤同意为其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此,晓凤应该对赵先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贷款前已经离婚
但晓凤反驳说,她与赵先生已不是配偶关系,双方于2008年2月22日,也就是在赵先生办理这一贷款前几个月已经在厦门市湖里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经鉴定,赵先生提交给同安支行的声明上“晓凤”,其实并非晓凤本人签具。因此,银行最终撤回了对晓凤的起诉。
近日,同安区法院针对银行状告赵先生一案作出判决,要求他立即偿还93333元欠款及利息、罚息,否则,银行将有权对他的北京现代汽车进行拍卖。
法官提醒说,银行在审查办理贷款手续时,应该一律要求配偶本人到场确认,便于核实身份情况。而且,必要时,银行可以请求公安、民政等职能部门协助查询相关信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林荣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