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厦门市统计局总统计师柯友升做客市人民政府在线访谈,解读《福建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内容。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省研究制定了《条例》,并于9月1日起施行。新出台的《条例》新增了企业主动纳统规定;补充了禁止性规定;新增了约谈告诫规定;新增了鼓励高校合作培养规定;新增了保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在本省开展统计活动的规定等。
企业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后果是什么?柯友升表示,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有关资料,对按照相关统计制度符合纳入统计调查条件但尚未建立统计调查关系的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统计告知书,说明主要指标含义、报送义务和要求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收到统计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申报、建立统计调查关系,逾期未申报的,由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予以催报,催报后仍未按时申报的,视为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企业将面临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面临在信用平台实行信用惩戒等措施。
企业提供统计资料是否会被对外提供、泄露呢?柯友升说,根据《统计法》保密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厦门日报记者 沈彦彦 通讯员 杨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