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银行卡帮他人收款、取款违法吗?近日,翔安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就因帮犯罪分子收款、取款获刑。
事情要从一起网恋诈骗说起。吴女士是一名40多岁的离异女性,2019年5月,她在一个婚恋交友App上认识了一名男子,双方交谈甚欢,很快谈起了恋爱,但始终没有见过面。之后,这名“男友”自称是澳门赌场网站的技术人员,掌握赌博网站的漏洞,可以让吴女士在赌博网站上稳赚不赔。
起初,吴女士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在平台充值押注了2000元,没想到立即就赚了400元,并成功提现。尝到甜头后,她继续充值下注,仅一周时间就充值了16万余元,此时她平台账户余额已经达40余万元。吴女士和其儿子聊起此事,儿子马上告诉她这是诈骗,让她赶紧把钱取出来,但此时平台已无法提现,平台客服以网站被攻击为由,让吴女士再交3万元保证金用于解封账号再提现,吴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报警后,公安机关发现吴女士被骗钱款经多个银行卡流转,部分被转入被告人陈某个人的银行账户并被取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赌博平台与他人(具体身份不明)结识,并使用一款设置自动销毁聊天记录的聊天软件与对方联系。为获取每转移10000元得14元的好处费,陈某先后办理11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
2019年5月18日至6月10日,陈某在明知他人要转入其银行账户的款项可能系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向对方提供银行账号,并帮助对方将流入卡内的资金通过取现交给对方指定人员或以购买虚拟货币后0元卖给对方的方式转移。
经查,陈某转移的钱款中,除包含吴女士被诈骗的部分款项以外,还包含与吴女士一样被以“婚恋、交友”为名诈骗的另两名女子的钱款,共计6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而帮助取款、转移,多次转移赃款共计6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其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一审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翔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