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只吵闹的小猫,房东擅自闯入租客的屋内将猫带走,结果成了被告。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隐私权纠纷案。该案也是民法典实施后,该院宣判的首个隐私权纠纷案。
2019年5月,张某将房子出租给赵某居住,双方签了两年的租赁合同。今年1月6日晚8点左右,房东张某给赵某打电话,表示赵某的小猫太吵了,引起邻里不满。赵某称自己还没有到家,回去一定处理。9点多,赵某打开家门,发现饲养的小猫不见了,屋里有被翻动的痕迹。她马上联系房东,张某承认是他用钥匙打开门带走了小猫。双方因此吵起来。
赵某起诉认为,房东的行为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要求对方道歉并作出赔偿。被告张某在庭审时解释,他之前就跟赵某说过小猫扰民的事,而且当天晚上因为赵某没有回微信,人也不在,他才开门把猫带到1楼,并没有丢弃猫,也没有给赵某带来其他的财物损失。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私人住宅无论是个人自有的房屋,还是通过租用、借用的房屋,都属于个人支配的财产范围,形成个人的隐私。张某私自进入赵某租住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隐私,赵某主张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予以支持。目前判决已经履行完毕。(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回到顶部
电话:0595-28985153 传真:0595-22567376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536号五楼 站长统计
CopyRight ©2019 闽南网由福建日报社(集团)主管 版权所有 闽ICP备1020650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90010
闽南网拥有闽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闽南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