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出,高嘉骏则本应注意于火线安全接头于“作战模式”下连接实弹后,需有长官在场督导始得测试,却仍独自进行导弹系统之演练,甚至始终未注意到第3号及第4号导弹状态已显示为“实弹”(按屏幕显示为“MSL3”即MISSILE 3之缩写,显示为作战模式下第3号导弹为“实弹”之意;若有接上TTS,不论作战模式或训练模式,屏幕上应显示为“TTS”,即“模拟弹”之意),先后按下导弹操控台触控屏幕上之“允许发射”、“导弹发射”及“确认”等按键,导致金江舰上第3号导弹点火击发脱离箱组。
起诉书说,该第3号导弹飞行约2分钟后,抵达设定目标之澎湖附近海域,自动搜寻锁定在该范围内“翔利升”号渔船后,即高速自该渔船之右前舷射入,贯穿“翔利升”号渔船驾驶室,致使驾驶座上之黄姓船长当场死亡。当时正于住舱睡觉之黄姓船长之子、菲律宾籍及越南籍渔工2人分别受有伤害,该第3号导弹则落入澎湖海域而损坏、丧失原有武器效用,酿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渔船被击毁与导弹毁损之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