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国务院再出新政,加大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力度,将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所得税额30万元以下纳税人,同时延长了对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优惠的执行期限。
此次新政优惠政策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这次调整是近几年来的第五次调整,也是今年的第二次调整,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
据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记者 欧润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