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泳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老板被行政拘留。9月21日,市公安局决定对宝盖塘后9片区一电泳加工项目负责人涂某处行政拘留五日。这是今年石狮市生态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第五起环境违法案件。
据悉,8月19日,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涂某的电泳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次日,依法向涂某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8月24日,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以涂某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9月15日晚,执法人员对涂某的电泳加工项目再次检查时发现,涂某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生产及排污,拒不执行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
经查,涂某所经营的电泳加工项目主要从事服装五金辅料的表面电泳加工,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的图片记者看到,该电泳厂车间内十分杂乱,蓝黑色的生产废水随地流淌,涂某夫妇穿着雨靴沾满污渍,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依据新环保法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将此案移送市公安局办理,9月21日市公安局作出上述处罚。另悉,9月16日,市公安局还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案件移送,依法对位于蚶江大厦的永兴鱼粉厂负责人曾某处行政拘留五日,该鱼粉厂同样是因未办理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放污染物而被立案查处的。
据了解,今年新《环保法》施行后,加重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新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记者 林恩炳 通讯员 黄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