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石狮印发新修订的《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新制订的《石狮市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旨在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以更为科学高效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能力。
较大突发事件
15分钟内速报
据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新修订的预案新增了15分钟速报机制,提高应急响应的时效。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事发地政府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级政府报市级政府不得超过15分钟。
散布谣言构成犯罪
将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内容包括: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大气应急遇I级预警
中小学停课
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同,大气污染事件根据大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Ⅳ级、Ⅲ级、II级和I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I级预警(红色)为最高级别。
当两个及以上空气自动监测点位AQI>300,且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启动I级预警。市相关部门将通过报社、广播电视、地方政府网络媒体等宣传机构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大气重污染信息的频次,告知公众尤其是易感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告知公众车辆限行方案、中小学停课等信息。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启动本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停止体育比赛、大型集会等户外活动,中小学停课,受影响区域的高速公路依据应急预案暂时封闭道路。针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公安局和交通管理大队做好交通疏导工作,指导公众进行有序撤离。(记者 林恩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