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杜绝批而不填、围而不建、圈占浪费海域资源等现象的发生,日前,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的《福建省海域闲置海域处置办法(试行)》正式开始施行。其中,《办法》明确规定,海域闲置两年使用权将被收回。
什么是闲置海域?闲置海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海的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海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闲置海域: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的海域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的金额不足总投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五的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
对造成闲置海域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协商、责令限期开发、收回海域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
对属于政府或有关部门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海域闲置,《办法》规定,一是延长开发利用期限,重新约定开发利用、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但延长开发利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是调整海域用途和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海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海域使用金或给予适当补偿。三是协议有偿收回海域使用权。四是置换海域,对已缴清海域使用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海域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海域进行开发利用。
根据《办法》,对于未开发建设超过一年,责令海域使用权人限期开发建设;对于超过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未经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或者虽经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届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均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收回海域使用权,公告注销。
据悉,作为滨海城市和“生态市”,石狮市通过加强对闲置海域的监督,依法处置闲置海域。同时,我市根据不同海域、不同海洋产业研究确定海域利用效率、海岸线利用效率、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作为用海的重要依据,促进海域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记者 王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