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组织村民、亲戚“入会”,变相非法吸收“入会款”达30万余元。昨日下午,石狮法院通过新浪网法院频道、新浪微博,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何某玉、洪某等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
据了解,何某玉与洪某等系夫妻关系。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何某玉违反国家规定,在湖滨街道林边村家中从事民间“标会”活动。何某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组织郭某等11名石狮、晋江籍群众先后“入会”,变相非法吸收“入会款”共计人民币309000元。期间,被告人洪某等帮助被告人何某玉向会员吸收部分“入会款”及帮助书写借款凭证。后因“标会”倒闭,2011年8月,何某玉、洪某等潜逃,如今还有人民币255500元未归还。2014年8月5日,被告人何某玉向石狮市公安局投案,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洪某等向石狮市公安局投案。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玉、洪某等两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采取标会形式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告何某玉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洪某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石狮法院当庭对两人作出以上判决。
据介绍,为进一步做好“互联网+”环境下新媒体司法公开宣传工作,石狮法院在省高院的组织下,通过在新浪网法院频道、新浪微博将此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市民可通过互联网观摩庭审,进一步打造“阳关法院”。(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王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