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罪先后三次被判处刑罚,右手有残疾的姜某依然不思悔改继续疯狂作案,多次使用“T”字形撬锁工具盗窃他人电动车。日前,被告人姜某再次因犯盗窃罪,被石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今年45岁的姜某,贵州福泉市人,从2014年至2016年,他曾因盗窃他人财物,三次被石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最后一次于201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的姜某依然难改恶习,在出狱后第三天又开始作案。2016年12月26日,姜某伙同侯某使用“T”字形撬锁工具,盗走被害人郑某放在石狮东华路附近的一部电动车。同日,他们又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放在石狮华林路附近的一部电动车。
同年12月28日,姜某再次伙同侯某先后在石狮子芳路及灵秀镇石灵路附近作案,盗走两部电动车。同日,姜某在石狮金相路某宾馆被抓获。案发后,仅追回一辆电动车,其余赃物未被追回,盗得赃物经评估总价值为6511元人民币。
石狮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伙同他人共同以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姜某在前罪刑罚执行五年内再故意犯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石狮日报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何荣添 黄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