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获悉,新修订的《石狮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度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11月7日印发。与旧版《规定》相比,新版《规定》对石狮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决定从12月1日起,我市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由原来的0.8元/吨调整至0.95元/吨征收,非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由原来的0.8元/吨调整至1.4元/吨征收。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6年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4元/吨。
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事关民生、事关千家万户,市政府格外慎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市政府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市经济局依规依程序组织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石狮市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新标准的调整幅度实际上是取国家有关要求的“下限”。
新版《规定》明确,污水处理费按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实际用水量计征,自备水源用水按自来水分类执行相应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其中,民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中的“工民混用”、“商民混用”的污水处理费按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即按用水量0.95元/吨征收;特种行业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中的“工业专用”、“商业专用”、“酒店餐饮”、“临时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即按用水量1.4元/吨征收。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标准的50%计征。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民政对象,享受免收水费的部分,同时免征污水处理费。
需要提醒的是,11月份实际产生的污水处理费仍按0.8元/吨征收,12月份污水处理费(即2017月1月征收)则按新版《规定》标准。(记者 林恩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