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记者从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我市制定出台《石狮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三公”经费支出。
五类人员“学业有成”有补贴
《办法》指出,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人员”)可享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人员通过本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组织培训或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结业证书的,每人可享受补贴350元。
此外,《办法》还指出,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就业困难人员可享社保补贴
《办法》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方面,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年期限的80%给予补贴。
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有钱拿
《办法》规定,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石狮生源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3个月以上就业见习,且考核合格的。补贴标准为: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大专生每人每月800元。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相应提高20%。补贴期限为3个月。
就业服务机构批量引才补助多
《办法》还提出,为我市企业成批引进外地劳动力20人以上的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可申请人力资源引进及劳务合作补助。
具体补贴标准分别为:对引进劳动力已取得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学历证书的,给予每引进1人400元的奖励;对通过山海劳务协作一次性组织20人以上到我市企业就业满1个月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每引进1人400元的奖励。
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次带领5家以上(含5家)本市企业赴省外、省内其他地区招工的,分别给予省外招聘10000元、省内招聘(泉州地区以外)50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对参加由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或市人社部门组织外出招聘的企业,给予省内1000元(不含泉州市内)、省外2500元的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记者 周进文 通讯员 施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