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安委会印发了《石狮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明确提出,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4种情况须接受安全生产约谈。
据介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存在下列行为或现象: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不力、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管不力的;发生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须接受约见告诫谈话。
约谈主体及对象分别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此外,当辖区或监管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依照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接受约谈: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半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或半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结束或整改治理不彻底,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群众反应强烈的;对所在辖区、所在行业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产生不良影响的;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建议: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责令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记者 陈平 通讯员 王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