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束欢乐的国际之旅后,乘坐某专车公司专职驾驶员苏某驾驶的专车回家的高速路上,遭遇了车祸。因为没有系安全带,有4人被从后排破碎的车窗甩出车外,其中60多岁的魏老太太和16岁的陈某某当场死亡,另有3人受伤。9月2日,泉州高速交警支队通报本起事故,目前,苏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泉州鲤城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处于公诉阶段。

黄韵诗/图
现在“网约车”挺火的:想打车微信或APP上“随叫随到”,不仅方便,价格还实惠;想载客简单注册,私家车主就完成“的哥”、“的姐”的角色转变,就算不赚钱也可补贴一些油费。新生事物总是伴随争议而生,7月28日,国家出台首部“网约车”监管法规,使“网约车”的合法性之争暂告一段落。不过,其安全问题依然备受关注。
两死三伤!血的教训!这当然与网约车本身并无直接的关系,根本上讲它是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但正因其是一部网约车,人们更加关注的是:网约车出交通事故,乘客如何理赔?就此,文章援引律师说法:网约车属于营运车辆,由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情似乎有了结论,当然最后还要看协商(或判决)结果。
关于网约车事故理赔的问题,笔者在此作一些延伸阅读,这对于乘客与车主来说很有必要。根据笔者查询的资料,如果乘客受伤或死亡,可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得到理赔,但商业保险的理赔要求,往往都得不到支持——
根据《保险法》第52条,商业车险条款一般约定:因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目前,有一定数量的非营运车辆以家用车性质投保,却有偿提供“专车”、“拼车”等营运服务,并未与保险公司就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协商一致。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车辆损毁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前不久,中国保监会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如果是手机约车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
好在,7月28日国家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平台方作为管理者和组织者收取了类似于“管理费”的费用,一旦乘客因乘坐叫车平台约来的车辆出现事故,平台方也应该成为责任主体。
答案似乎很明确了,但笔者依然很焦虑。因为上述《暂行办法》还未正式实施(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附则中提及“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而各地具体实施细则也未制定“落地”。所以说,问题依然存在,出现纠纷往往难以调和。
说这么多,并非否定“网约车”,而是“泼泼冷水”让车主与乘客保持清醒。因为,“网约车”虽火,有安全才有未来。(吾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