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记分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狮海渔〔2016〕9号)。
我市管辖范围内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活动实行记分管理制度。渔业船舶的日常记分工作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和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执法大队指定专人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记分档案,沿海各镇人民政府渔业安全检查站、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各中队日常检查中发现需要记分的,及时反馈给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并记入渔船档案。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定期将记分情况向石狮市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第十三条记分周期以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十四条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违规记分达12分的,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上报省总队列入黑名单渔船管理,扣减渔船当年度25%油补资金,上级油补文件另作规定的违规行为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行为记分达10分的,扣减渔船当年度10%油补资金。
第十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行为记分达6分以上的,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约谈警示教育,列入重点监管检查对象,移交给发证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视情况暂缓1至3个月发放当年度油补资金,暂缓时间自发放第一批次油补资金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