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业船舶经营者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渔业船舶和船上人员的相关保险工作;
(三)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
(四)按照规定配备渔业船舶安全设施和渔业作业防护用品,保证相关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船舶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七)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事项的职责。
■二、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航前,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二)在出海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三)执行安全值班制度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各项规则,做好航行、捕捞、轮机日志的记录工作;
(四)督促并落实船员在临水作业时必须穿着救生衣;
(五)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组织渔业船舶到锚地避风,做好船舶系固等工作,并组织船员撤离;
(六)实施编队生产的渔业船舶由带头船船长负责实施编队的出港、进港和航行作业,并督促编队中的渔业船舶船长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七)不得非法载客和非法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抗风等级航行或者作业生产;禁止船员无证驾船和酒后驾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责任
(一)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证书;
(三)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时,有权拒绝上船作业;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参加事故抢救和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