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买赃车自用也是犯罪。四川务工男子扶某,昨日就因此被石狮法院一审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过,扶某没有被判处刑期,只被处罚金5000元。
今年25岁的扶某,本在石狮蚶江镇务工,为了出行方便,贪图便宜,2009年12月的一天晚上,他跑到石狮市区一家摩托车维修店,以1300元的价格向人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去年6月18日,石狮蚶江边防所在破获一个盗车案时,追赃追到了扶某,并将其抓获。
“首先,由于扶某购买赃车是为了自用,且赃车有追回,扶某的犯罪情节一般”,主审法官说,加上扶某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只是初犯、偶犯,且能自愿认罪,因此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法律条文上,也有可单处罚金的规定”,法官说,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网记者 陈世国通讯员 黄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