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南安市检察院了解到,南安一名男子刘某在路边射鱼,却被判处交通肇事罪。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时间来到2023年11月4日中午,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经过南安大桥,被一根渔线绊倒。当时,刘某和同伴向某就在现场,且向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
可惜,急救人员到场后发现,唐某已经死亡。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时,刘某并未向民警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还与向某一起离开现场。
当天下午4时许,经民警通知,刘某和同伴向某返回现场配合调查。刘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原来,事故发生前,刘某携带射鱼工具从南安大桥桥右往桥左横穿,在跨越人行道的隔离绿化带时,渔轮上的渔线缠在绿化带的树枝上,并跟随着刘某拦截在道路上,就是这么一根小小的鱼线,造成了一场悲剧。
今年1月26日,南安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刘某提起公诉。3月29日,南安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没有提起上诉。
检察官表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殊条款,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发生在公共道路范围之内及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案发生在车流量较多的南安大桥上,属于公共道路,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其次,犯罪嫌疑人刘某横过道路时,未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且在横过道路时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陈江涛 通讯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