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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安全距离 货车超车时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

来源:泉州晚报 2021-02-26 09:06 http://www.mnw.cn/

未保持安全距离 货车超车时闯祸

  姚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周,超车时未保持必要的横向安全距离,导致发生死亡1人的交通事故。姚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面临被刑事追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去年11月1日13时38分许,姚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55线从永春县石鼓镇往桃城镇方向行驶,行至南环路南塔岭隧道时,对路面交通动态观察不周,超车时未保持必要的横向安全距离,导致该货车与同向右侧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左侧转向把发生碰剐,其右后轮碾压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及电动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姚某驾车驶离现场。

  事发后,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案侦查,对姚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调查,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姚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姚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并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还抽调交管、法制、车驾等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调查组,对本事故开展深度调查。同时,永春县渣土办牵头组织县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应急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本事故肇事车辆所属单位福建省晟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

  据调查,肇事的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福建省晟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另一辆车于2020年10月12日17时09分至12日21时57分超时驾驶共计287.8分钟。调查组经核对企业动态监控报警处置记录表,发现未进行处置登记。该公司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永春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记者黄枫 通讯员赵美缘)

原标题:未保持安全距离 货车超车时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
责任编辑:凌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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