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泉州市近日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完善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进一步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
该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举报奖励分为Ⅰ—Ⅲ级。
其中,Ⅰ级奖励应具备Ⅱ级奖励情形,且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区域性、行业性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3.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其他区域性、行业性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Ⅱ级奖励适用于举报危害性大、隐蔽程度高、专业性强,常规执法检查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13种情形。
Ⅲ级奖励适用于举报除Ⅰ、Ⅱ级之外其他需要奖励举报的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等6种情形。
根据规定,Ⅰ、Ⅱ级奖励具体金额,参照举报案件行政处罚金额1%—5%确定,不足对应档次奖励金额规定下限的,执行奖励金额下限标准,超过对应档次奖励金额规定上限的,执行奖励金额上限标准,最低奖励金额500元,最高可至30万元。Ⅲ级奖励分300元、500元、800元三档奖励。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69”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生态环境部门政务网站、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等进行举报。企业内部知情人员对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符合奖励规定的,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将在规定等级幅度内就高认定。(记者谢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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