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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闽南网 2019-07-17 19:09 http://www.mnw.cn/

  闽南网7月17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17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泉州家事审判工作白皮书》,并发布泉州法院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泉州法院共受理家事案件19559件,审结19478件,结案率为99.59%。其中离婚纠纷及子女抚养纠纷占90%左右。数据显示,法院收结案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传统离婚纠纷仍占多数。

  据介绍,为最大化化解家事矛盾,泉州法在全省率先完成家事审判庭全覆盖,将中华传统家庭美德、泉州民间家事故事、闽南风土人情等融入家事审判与调解之中,将修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家事审判全过程。同时,法院聘请家事调解员、调查员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代表人协助化解纠纷,做好心理疏导、爱心帮扶、调判后回访等工作,并与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关工委等十三家单位和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从源头上构建维权格局。

  当天,围绕离婚自由与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平衡、探望权及其执行、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彩礼的返还等法律问题,泉州法院通报了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拒绝配合探望三次 可变更抚养权

  陈某(女)与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婚生女由林某直接抚养。因陈某在与林某分居期间多次要求探望遭拒,陈某对抚养权提起上诉。

  法官邀请律师参与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将行使探望权的时间细化,并约定林某拒绝配合探望达三次,则陈某可要求变更抚养权,确保探望权的落实。

  法律未明确规定,严重阻却探望权的行使造成未直接抚养一方与子女的隔阂,系申请变更抚养权的事由。担心探望权的落实往往成为当事人争夺抚养权的一个动因。本案灵活调解,既保证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落到实处,又保障了子女获得离婚父母双方的关爱,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

前夫担心后继无人 法院创设共同抚养模式

  苏某凤与丈夫陈某堤于2002年结婚,婚后于2003年生育了三胞胎女孩。不久,陈某堤孤身到重庆打工赚钱,苏某凤则留在家中全职照顾三个女孩儿。现在孩子已经日渐长大,但两人长时间异地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直至彻底破裂。

  苏某凤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同时抚养三胞胎。陈某堤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三胞胎随苏某凤共同生活,但受“传宗接代”思想影响,始终坚持要抚养三胞胎中的至少一个孩子,否则会有“后继无人”的嫌疑。苏某凤则坚决反对“拆分抚养”,因为三胞胎在本案诉讼期间,都自愿选择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同时也为自己未来的去向和生活异常敏感,也很没安全感,很担心法院判决自己由父亲抚养,三姐妹不能一起随母亲共同生活。

  该案审理中,承办人摒弃以往为了“结案”而把三胞胎拆分判给父或母的常规做法,力求兼顾父母双方的主张,并最大限度尊重子女意愿。经过深思熟虑,承办人大胆设计了共同抚养模式:一方面确认陈某堤、苏某凤对三胞胎享有共同抚养的权利,另一方面对父母如何承担抚养义务也进行了明确,即三胞胎继续随苏某凤共同生活,由陈某堤根据当地的消费实际,每月支付三胞胎的抚养费2000元。

夫妻“共签共债” 如何判定引关注

  王某、吴某系夫妻,2014年11月王某、吴某与周某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王某、吴某向周某借款20万元,周某依约向王某、吴某指定账户汇款20万元。嗣后,王某、吴某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吴某偿还周某20万元及利息,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承办人表示,本案系典型的夫妻双方“共签共债”的案例。夫妻作为平等的主体,有权知悉涉及婚姻家庭利益以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重要信息,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行使平等处理权,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双方地位平等、享有平等处理权的应有之义。“共签共债”原则,既可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也可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而在另一起案例中,判决结果却不一样。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苏某多次向郑某汇款,合计50万元,郑某分别出具其个人签名的两份借条给苏某收执。后苏某将郑某及其配偶涂某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审理中,涂某陈述诉争50万元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添置家庭财产等,并提供银行对账单、郑某写给涂某的信件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一审判决郑某自行偿还苏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承办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苏某作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该借款用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涂某有固定收入,郑某在短期内向苏某借款达50万元,已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苏某也未能举证证明诉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认定本案借款为郑某个人债务。

责任编辑:柯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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