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4月11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女员工上班仅两天,老板就打上了对方的“主意”,多次强行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日前,丰泽法院审理该案,35岁的男子黄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刑。
来自湖南的黄某,在丰泽区经营一家树脂工艺品厂。2018年8月初,被害人吴某经人介绍到被告人黄某的工厂打工,仅上了班两天即离职。随后,吴某通过微信向黄某催讨工资。同年8月26日14时许,黄某通过微信约吴某到海边玩。当天18时许,黄某驾车载吴某到台商投资区海丝公园湖边游玩。这时,黄某想搂抱吴某遭到拒绝,并让黄某开车送其回家。后黄某将吴某载至公园附近停在路边,脱光自己的裤子,强行摸吴某的胸部,欲与吴某发生性关系。
吴某以“不想在车上,不如去开房”为借口,拒绝并让黄某载其回去。之后,黄某开车载吴某到丰泽区城东街道华大学生街吃麻辣烫,并提出开房的要求,再次遭到吴某拒绝。在城东街道庄任社区的宿舍楼下,黄某想约吴某到其宿舍未果,遂开车到城华北路往浔阳路方向路口旁小树林。在该处,黄某来到车后排,脱掉自己的裤子,又强行脱掉吴某的内、外裤及胸罩扣子,欲与吴某发生性关系。因吴某反抗大叫表示拒绝,黄某随即停止。最后,吴某穿好衣服后下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吴某即通过微信向朋友求救并报警。2018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9月5日,被告人黄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吴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取得对方的谅解。
丰泽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被告人黄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综合多方因素考虑,法院依法判处黄某犯强奸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