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工商组织消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在行政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可其中一方回头就反悔不认账,这可如何是好?
这样的情况将得到改变,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当事双方可根据意愿,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就是说,行政调解协议一旦得到法院确认,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并履行,一旦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免去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
昨天,晋江法院和罗山工商所就根据去年1月发布的这一《意见》,进行了晋江首例“非诉调解”。
2009年,晋江的王女士购买了一台“锦江空气源热水器”,价格1.25万元,保修期18个月。岂料,1年不到,这台热水器就出现问题。经销商在半年内先后50多次派人来维修,可热水器还是不见好。气愤之下,王女士向罗山工商所投诉。
今年4月17日,在罗山工商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初步协议。可协议达成后,经销商未履行调解协议。无奈之下,王女士再次向工商部门投诉。
昨天下午,晋江法院和罗山工商所将当事双方请到罗山工商所再次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重新达成协议:经销商在半个月内给王女士更换新的热水器,否则需全额退款,保修期也重新计算,在保修期内机器再出故障需无条件进行维修更换。经销商必须保证更换的机器正常运行,年底前如再出现故障,王女士有权要求全额退款。
双方随后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画押,法院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书,并让双方签字确认。拿着这份协议书,王女士很高兴——因为,如果经销商再不执行调解协议,她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晋江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像王女士与商家这样的调解就称为“非诉调解”,是诉讼前置的一种创新。当事双方无需经过诉讼环节,也不需要缴纳诉讼费,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诉调解”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固定证据,利于今后新的调解和执行顺利进行。(本网记者 林小明 通讯员 杨克敬 颜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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