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丽娟
实习生 张清清
本报讯
泉州市区安置房办证难、交易难等问题有望得到解决。记者昨日从泉州市政府获悉,今后只要安置房项目进行了初始登记后,分户即可根据自身情况,陆续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申请。目前,只受理中心市区政府实施片区改造的安置房房屋登记。
此外,没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的,将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办理。“一户一宅”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给予认定。
【举措缘起】
手续缺乏原因多种 今年两会期间,泉州市政协委员辛志杰曾建议政府尽快推出举措,加快安置房产权证办理的速度(详见本报两会期间报道)。
目前泉州中心市区共有十多处安置房片区,包括城东片区、桥南片区、海星小区、宝秀小区、东涂片区、见龙亭、国道324线二期拓改及片区改造安置区、学府路拓改工程安置区、沉洲片区、延陵小区、南少林寺片区及周边区域旧城改选工程安置房等,涉及的面积达数百万平方米。
这其中,有不少政府改造的安置房项目因为在建时为确保工期、降低安置成本等各种原因,未能按规定程序报批,未能按时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致使项目竣工后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要件手续缺乏,随即造成安置房无法正常上市交易,影响安置户正常入住使用。
【办理流程】
按照泉州市政府关于解决中心市区安置房登记问题会议纪要,今后安置房房屋登记可分2个部分进行。登记受理前提是,这些安置房需属中心市区政府实施片区改造的项目。
项目初始登记
需要项目业主合作 首先,要进行安置房项目初始登记办理。在办理之前,以行政拨款方式取得的安置房用地,应交清各项征地费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安置房用地,由安置房项目业主出具具结保证书,暂缓上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暂缓上缴,待安置房建设项目总结算时给予补交。
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收到业主的具结保证书后,尽快给予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给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置房竣工后,规划部门应尽快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手续。消防验收、安置房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部门即予办理竣工备案。
各项目业主要尽快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对安置房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及现持有的基建手续报房屋登记部门。房屋登记部门可采取“容缺预审”方式,对安置房进行初审,待业主办齐各项要件后,即可办理安置房初始登记。
分户登记前
先梳理拆迁补偿
其次,就是安置房分户登记的办理。拆迁人要抓紧对拆迁补偿情况进行梳理,并按以下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即:①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②持有乡镇一级政府批准的用地审批表;③持有解放初期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权状(存根联证号须填写);④无土地使用等手续。
拆迁人按上述类别登记造册后,报送泉州市房屋登记部门。房屋登记部门要做好查档核实等分证办理的各项审查工作。
在安置房总登记后,登记部门应组织人员,根据拆迁人上报的补偿安置情况表、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各拆迁户拆拆迁档案,受理安置房登记申请。对违法建筑根据补偿安置方案已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的,可给予登记;未作出处理的,由拆迁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后,方可给予登记。
【其他】
无土地使用权手续
按“一户一宅”办理
无土地使用权手续的安置房,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按“一户一宅”原则办理:即符合土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标准的,免交土地规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标的,按超过面积分别缴纳土地规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据介绍,“一户一宅”须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给予认定。经当地街道和社区认定不属于“一户一宅”,但属于原本村村民的,无土地权属手续应补交土地规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此外,按照要求,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安置房用地属划拨性质,而原被拆迁房屋用地属出让性质的,其安置房用地按出让性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安置房用地属出让性质,而原被拆迁房屋用地属划拨性质的,其安置房用地按划拨性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至于相关的土地收费问题,国土部门正在进一步研究更便于操作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