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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讯 重庆人张某,3年多前突然离职,还有两个月工资未结,不料之后因故意伤害罪入狱3年。出狱后,他跑回石狮讨要这笔工资时,工厂说“过时了”,不结,劳动仲裁也说“过时了”,不受理。
前日,张某被迫将工厂告上法庭,索要工资3300元。昨日,在石狮法院法官主持下,张某和工厂达成调解,双方各退一步,张某拿到了2000元工资。
一般来说,法定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入狱3年后再讨工资,是否真的“过时了”?就连法官接手案件时,内部也出现了意见分歧,主审法官认为,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他法官则持相反意见。让我们来听听法官们的不同看法都有些什么理由。
【事件实录】入狱3年出狱讨工资碰壁
43岁的张某,2008年8月起,在石狮鸿山镇一纺织厂务工。他自称,2009年2月,当时的妻子小文(化名)跟他闹离婚,他不愿意。后来因为精神状况的问题,跑回了重庆老家,两个月工资3300元没来得及结算。
2009年3月3日,张某和小文在重庆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起了争执。张某用刀片将小文的脸割伤,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3年。
今年3月2日,张某刑满释放后跑回石狮,欲找之前的工厂讨要工资,无奈屡屡碰壁。工厂多次拒付,称“过时了”。张某在石狮当地申请劳动仲裁,也因超过时效未被受理。
前日,张某只好将工厂告上法庭。
昨日上午,法院法官主持调解时,他选择了让一步,最终和工厂达成调解,当场拿到了2000元工资。
【法官释法】狱中无法委托他人属于不可抗力
虽然,张某通过调解拿到了工资,不过,入狱3年后再讨工资,算不算“过时”,似乎还没有一个定论。
“虽然张某被判入狱,但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同样享有民事权利,”本案主审法官说,张某在监狱服刑期间,仍可通过委托他人向工厂讨要工资,即使讨要工资受阻,还可以通过他人代理进行起诉追讨。
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林文律师则认为,这种情况不算“过时”。“在入狱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张某主张权利不方便,也无法很好行使民事权利,比如搜集证据等。”因此,他在监狱里的时间,不应算在时效内。
本案其他法官认同林文的看法,同时还指出,“据张某介绍,他在狱中服刑时,子女亲朋都离他而去,不与他联系,他无法委托他人代为讨工资,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的情形,因此也不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