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闽南网讯 今后,已办理“两证”,属于相对独立、无成片改造条件的旧厂房,允许业主申请自行改造,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昨日起,《泉州市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试行实施意见》试行实施。“三旧改造”分为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和业主自行改造两大主体,如果“三旧”改造地块拟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的,则一律由政府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
泉州市政府将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所有“三旧”改造申请项目,必须经由该领导小组同意后才能实施。
该《意见》适用于鲤城、丰泽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区域内,洛江区参照执行,其他县市区、台商投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政府改造:旧厂房征收可选择产权调换
据介绍,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较差的成片区域,或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实施“三旧”改造的成片区域,由政府组织实施。
泉州市规划局相关人士介绍,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如果涉及旧厂房用地征收的,旧厂房业主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符合规定的可实施土地置换。
如果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的旧厂房(不含临时搭盖)建筑面积,按3:1的比例调换成办公用房,其安置地点在片区改造安置补偿方案中确定。只是,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土地不再给予补偿,用地上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用等由企业自行负责。
自行改造:实际翻建面积最少要4.5亩
据介绍,如果属业主自行改造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一家企业只能自行改造一个地块并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并且原则上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按照规定,政府按申请自行翻建用地的40%征收公共配套建设用地。如果公共配套建设用地占改造地块总面积比例超过40%,则按实际要求予以征收。
按40%比例统一征收的公共配套建设用地,扣除规划的公共配套建设用地后,还有可建设空间的,经批准同意后,可由业主统一建设,只是需要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
《意见》指出,自行翻建的用地规模,在扣除政府征收的公共配套建设用地后,实际建设用地原则上要控制在4.5亩以上、50亩以下。如果实际建设用地不足4.5亩的,由政府按货币补偿标准征收;超出50亩的,超出部分同样按货币补偿进行征收。
这样是不是意味着,实际面积在4.5亩以下的,无法自行翻建?也不尽然。如果面积不够的话,允许相邻地块的旧厂房业主,将各自地块整合在一起申请联合自行翻建。业主也可以申请将相邻的不属于旧厂房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地块进行整合翻建,当然,这些地块面积要控制在3亩以下,且不超过企业自由土地面积的10%。
改造方向:鼓励发展服务业不允许变相为商品住宅
为鼓励发展服务业,此次《意见》提出,自行改造的经营性用房,不得采用小开间配卫生间等变相商品住宅建设方案。如进行违法分割销售的,将给予查处并督促整改到位,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业主利用现有厂房自行改造,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此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视其情况分成三类进行补办。一.本意见出台前,未经批准利用已有工业厂房举报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等新兴产业和养老、幼托等社区服务业的,由所在地政府出具审核意见,经联席会议同意后,就可以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二.2010年11月19日(省政府“三旧”改造意见出台)前,未经批准将工业厂房改建为商业服务用房的,将予以相应处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补报审批手续。
三.2010年11月20日后、本意见出台前,属于上述变更土地用途情况的,不用处罚,只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办理审批手续。(本网记者 陈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