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1月21日讯 为贯彻落实市、区两级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要求,切实保障洛江区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从2014年1月起,洛江区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洛江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20元/人·月调整为47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52元/人·月调整为280元/人·月;五保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590元/人·月,五保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550元/人·月。相应的,洛江区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310元/人·月,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180元/人·月。
洛江区城乡低保工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已连续8年提高标准,目前洛江区城市低保标准已与市区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