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洛江辖区内排污单位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提高污染防治意识,20日,洛江区环保局与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联合举办2018年洛江区环境违法警示教育宣讲会。万安街道环保监管三级网格员、村级四级网格员和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
宣讲会上,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通过新形势下的环保法律法规、洛江区环境违法警示案例、其他兄弟县区环境违法警示案例及环保先进企业案例四大部分,结合自身环保督查工作经验进行讲解。
最近两天,洛江区分别在万安、河市、双阳、马甲四个乡镇(街道)举办宣讲会,通过宣讲十八大以来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介绍和解读新修订环保法律和新出台办法,分析、解读近年来洛江区各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介绍环保工作先进企业典型案例等内容,进一步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环保监管员的污染防治意识,加强根源预防环境污染,避免环境保护工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情况,树立和发扬企业环境道德风尚,让企业切实肩负起责任,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
违反环境保护条例
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有关法律法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法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作者:郭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