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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巨款45万赖账 债主手握欠条起诉仍败诉

来源:泉州晚报社 2016-04-07 07:24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  泉州晚报社APP-泉州通4月7日讯 “我不服判决,我要上诉!”日前,李丽(化名)收到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书后,激动地说。当初,李丽带着45万元的借条到法院起诉,本以为万无一失,没想到却得到这样的结果。

­  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手握借条的李丽要求被告阿文(化名)偿还其借款45万元及利息。这看似只是一起简单的案件,但经过开庭,才发现它并不简单。庭审中,李丽称其经“小苏”介绍(李丽无法提供“小苏”具体名字),与阿文认识一个月后,将现金45万元借给阿文,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担保,只由阿文出具一张借条给李丽。可是,阿文却答辩称,其之前根本不认识李丽,直到开庭他才第一次见到李丽,而且他并没有收到李丽的45万元现金,李丽所称借款事实不存在。

­  阿文还称,他在2012年左右欠苏某柏10万元,去年年初,苏某柏和儿子“小苏”胁迫他写下一张欠条,欠条的内容是由“小苏”填写的,他本人仅签下名字和手机号码。阿文辩称,李丽手中的欠条就是当初自己被胁迫签下的那张欠条。双方对借款事实是否发生产生了巨大的争议,但都没有出具新的证据进一步证实其主张。

­  法官经审理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经连名字都不确定的介绍人介绍后,将大笔借款出借给素不相识的被告,且不顾资金安全,不要求担保,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在被告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并做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原告李丽具备申请“小苏”出庭作证等进一步举证的能力,但未能举证,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丽的诉讼请求。

­  法官提醒,在将资金出借他人之前,应了解借款用途、借款人的经济能力,慎重评估收款风险,提出借款担保等合理要求,并审慎为之,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也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黄炜杰)

­  (泉州晚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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