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安全宣传教育,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安全风险。现将近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消防安全隐患案
区建设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厂房项目未按要求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案
区建设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商品房项目未取得夜间施工等相关证明,擅自在夜间进行施工,造成噪音扰民,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违规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案
区建设局根据有关部门移交的线索,某公司存在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五条,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九条 产生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排放的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于午间、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四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号牌或者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二)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第三十五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