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芗城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对企业违规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公开曝光,督促各经营主体及个人压紧压实安全主体责任,现将相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漳州市某皮革加工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日前,芗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漳州市某皮革加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公司仓库存储天那水,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芗城区某工贸(福建)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间距案
漳州市芗城区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工贸(福建)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核查。
经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占用防火间距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公司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近日,芗城区住建局对某公司进行扬尘巡查。
经查,该公司对施工的某建设项目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该项目未施工区域裸土覆盖不到位,场内硬化道路及项目出入口积尘严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芗城区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漳州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供应站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日前,芗城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芗城区流动早餐车进行燃气安全检查。
经查,某点位早餐车现场使用橡胶软管连接液化气瓶和灶具,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某燃气公司供应站负责供应该早餐车液化气,供气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芗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该燃气公司供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漳州某家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
近期,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对漳州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建设有4台封边机、3台钻孔机、2台雕刻机、1台裁板机和1台热胶包覆机,配套建设1套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废气治理设施,未办理环评手续。该公司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