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古雷开发区行政执法局结合专项行动的执法情况,通报近期一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希望有关从业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安全规范作业。
案例: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2日,古雷开发区行政执法局接群众举报,杜浔镇前埔自然村和埭头自然村有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立即到达案发现场进行核实、调查取证。经核查:该两处建筑垃圾均为漳州XX机械有限公司从某小区运载至该两处进行倾倒,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量约为80立方米,漳州XX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相关审批手续。该公司已涉嫌违反《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古雷开发区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立案。
处理结果
根据《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2的规定,古雷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漳州XX机械有限公司作出:“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件启示
建筑垃圾处置需严守“先核准、后处置”法定要求,企业与个人均应强化守法意识和责任担当,主动履行审批手续,将建筑垃圾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坚决杜绝图便利、存侥幸的乱堆乱倒行为。执法部门对各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任何规避监管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惩处,希望所有相关主体引以为戒,共同守护城乡环境整洁与生态安全。
普法园地
《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前,古雷开发区正在全区深入推进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全面强化重点区域巡查与智慧监管手段应用,持续保持严管严查的高压态势,对非法运输、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倡导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治理,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共同守护整洁、安全的城市环境。
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596-3892326;
举报邮箱:zfjrqg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