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卫生和社会服务
卫生和社会服务事业不断进步。年末全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973597个,其中医院24720个,乡镇卫生院3697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3976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184058个,村卫生室649080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519个,卫生监督所(中心)2994个。卫生技术人员718万人,其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279万人,注册护士278万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618万张,其中医院458万张,乡镇卫生院113万张。
年末全国各类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35]4.7万个,床位509.4万张,收养救助各类人员310.0万人。其中,养老服务机构4.3万个,床位474.6万张,收留抚养各类人员294.3万人。年末共有社区服务中心1.9万个,社区服务站10.3万个。年末全国共有2061.3万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5382.1万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36]538.2万人。全年资助1229.3万城市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资助4132.5万农村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