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对“小悦悦悲剧”的讨论,似乎已到了尾声。昨日,连见义勇为的拾荒阿婆都请求媒体别再烦她了。
回头看看这些连篇累牍的讨论,除了呼吁立法惩罚路人见死不救等有些新意之外,大多数议论仍是老套套。我们不是说呼吁道德重建的套路不对或不需要,而是目前最要紧的是找出到比较有用和救急的方法。说到底,“小悦悦”不能白死,对其悲剧的所有议论、评判和警示,都应围着一个中心:最大可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遗憾的是,从目前看,效果并不好,就在这几日,广东就接连发生两起类似“小悦悦悲剧”的惨事。
要使“小悦悦悲剧”的讨论产生一些实效,监护人在此类悲剧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绕不过去的主题,在解决问题的考量上,可能比追究和惩罚“路人的冷漠”及劈天盖地、义正辞严的道德批判更为实际,也更有作用。对此,大家都看得明白,可大多数评论都在回避这个主题,为何?
小悦悦的监护人是谁?首先是她的父母,对他们丧女之痛,我们充满同情,但一些“伤口撒盐”的话还是不得不说,这并非什么“厚道不厚道”或“有违中国文化”,而是为了保护更多的孩子。从广东这三起幼童被车碾死的细节报道看,他们的家长都有照料和养育上的严重忽视。
事实上,我国孩子被直接监护人忽视的事每日大量发生,只不过幼童被车碾死是一个极端而引起关注。例如,儿童意外伤害一直占各地儿童医院患儿的很大比例。有家长把一锅滚烫的稀饭或汤就摆在桌边上,小孩子好奇,但个子矮,看不到锅里的东西,他就拖桌布,结果把锅子弄翻了,被严重烫伤;有的父母给孩子洗澡时习惯先倒热水,后加冷水,小毛头不懂,抢着进去,就被烫伤了;有的父母用废可乐和雪碧瓶装汽油,还放在显眼处,结果,孩子大口误喝了;最差劲的父母竟随便放避孕药,娃娃不仅自己吃了“妈妈的糖”,还分给其它小朋友吃。笔者熟悉的一些急救医生气愤地说,每当看到孩子那种痛苦状,真想狠狠地抽他们的爸爸妈妈。
在一些国家,对忽视孩子的监护人,别说已造成恶果了,即使没出什么事,也会被法律的鞭子“狠狠地抽”。例如电影“刮痧”讲述了一位在美国的中国爷爷为孙子刮痧治病,却被不理解的美国人以虐待儿童为由告上法庭,宣布剥夺父亲的监护权。另一部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美国电影说一位父亲把患传染病而濒死妻子接回家,被告忽视了家中的三个孩子,不能再做父亲,孩子全部被送人寄养。直到多年后,他另组家庭,有了孩子,证明自己是合格父亲后,法律才允许他见到三个孩子。一个意大利父亲在瑞典当街将孩子按倒,结果被判监禁六个月。发达国家这些严苛,甚至不近人情的儿童法,其实并不“超越”或“先进”,只是贯彻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同时强调,国家才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国家有责任也有权力接管父母的监护权。
中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字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相关法律也比较完善,但现在每每发生“小悦悦悲剧”时,监护人很容易被舆论、社会,甚至政府纳入“受害方”(从丧子角度看,的确也是)加以同情和慰问,几乎没有舆论和执法部门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惯例做法,会后患无穷。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教授就警告说:“做父母太安全了,孩子们就难免遭殃。如果我们的法律和司法没办法将小悦悦父母这样的监护人送上法庭,就不可能避免悲剧的重演,而我们也只能去谴责路人。”他的话很有道理,令人深思。
对此的认识还涉及到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即国家是所有儿童的最终监护人。所以,发生“小悦悦悲剧”,当地政府在社会管理上难脱其责。官员在第一时间给救助小悦悦的阿婆送去了两万块钱、参与道德大讨论或批评冷漠路人等,这也没错,但更要紧的是,要从法律角度检点自己,如本地孩子生活和游玩的环境为何如此不安全?政府管理尽到责了吗?如何用法律惩罚渎职官员?如何尽快弥补不足和织好儿童的安全网?本报曾多次批评“围剿”所谓“黑幼儿园”,就是认为有聊于无,是民间在为一些地方政府对儿童安全教养失职“打补丁”。
我们常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这不仅是形容词或感叹语,更应是斩钉截铁和威慑十足的法律执行。所以,对我国监护人忽视孩子的司法实践要尽快开始,如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靠什么儿童福利体系或寄养机制来支撑?对严重忽视孩子而造成恶果的监护人如何惩罚?在“小悦悦悲剧”中,地方政府作为当地所有孩子的最终监护人该有什么法律担当?该做什么事前预防和得到什么事后惩处?对此,不能再以国情或文化为由而长期含糊不清,甚至“留白”了。总要想出办法,让忽视孩子的监护人和有关最终监护人为此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才能让父母和政府官员都知道:养孩子不易,父母漫不经心的放养或忽视,而政府对此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就可能会犯罪!(中国江苏网:顾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