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宜春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应勤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二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应勤进利用担任宜春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企业发展资金拨付、企业用地性质变更、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21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4万元。应勤进在担任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在负责正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000亩工业用地二次平整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2540.89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勤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0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应勤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2540.89万元的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应勤进犯数罪,应并罚。被告人应勤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受贿394万元的同种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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