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最近展开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以来,迎面冒出声称“收回成本也可继续收费”的广深高速:这条高速公路由广东省国企与港商投资114.24亿元兴建,收费年限30年,但从2002年至2009年实现242.48亿元的路费收入后仍在收费。面对质疑,广东省交通集团称广深高速属经营性公路,收回成本后也可继续收费。(6月23日《信息时报》)
这话听起来刺耳,但又不得不承认它符合合同规定。经营性公路只有收费期限制,并无收回成本即停止收费一说。按照此次收费公路专项清理的要求,不符规定的收费期限应予调整,不过,当初广东方面与投资商签订的合同至今有效,更改或终止合同需艰苦谈判。
我国收费公路投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地方政府利用贷款修建公路,然后“收费还贷”,此为政府还贷公路;二是通过招商吸引社会资本及外资,投资商拥有收费权,此为经营性公路。当初一些地方基于“要想富先修路”的急切心情,为“招商修路”允诺了过于优厚的条件,现在,这些优厚条件逐渐成了地方政府和民众的沉重负累。广深高速就是典型,虽久遭诟病却依然故我。
整治公路收费乱象要治标,更要治本。怎样治本?改变公路投资模式就是一个治本之策。相较于政府贷款修路与“招商修路”两种模式,前者明显优于后者,一是前者收费期限较短,二是前者还清贷款即可停止收费,三是只要地方政府愿意,即使未还清贷款也可视情况随时“还路于民”,而不必受制于人。
经营性公路不仅绑架了民众,也绑架了地方政府,甚至绑架了中国经济。明智的地方政府都不应再继续招商修建经营性公路,公路投资当以政府为主体,恢复公路的公益属性。(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