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银监会、央行和国家发改委要求,从7月1日起各大银行34项收费项目将被叫停。然而记者在广州发现,旧收费项目还没取消,部分银行收费项目又出新招,比如个人短信通服务费等。市民纳闷银行收费为什么越“减”越多?(见本报今日A4版)
有数据显示,从2003年到2010年,银行收费项目从300多种增至3000多种,另被银行“闲置”的还有几百项。究竟是谁给了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随意增加收费项目、自由设置收费标准的权力呢?直接依据应该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那些备受质疑的收费项目,几乎全都是被银行认定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
那么,商业银行该不该拥有自定市场调节价的权力?《商业银行法》是上述暂行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可翻开这部法律,其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意思很明显,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监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制定,而不是商业银行想收就收。
换言之,允许商业银行自行制定服务价格的暂行办法,本身就是违法授权,去年曾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草案,同样延续了这样的违法授权。法律从未授予商业银行“想收就收”的权力,银行滥收费日益变本加厉,根源在商业银行“有法不依”和有关部门“不依法监管”。(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