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更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两千元。本案为新的《刑法修正案》施行后三明市首例高空抛物案。
据了解,该案发生在2021年6月6日,被告人更某某来到三明游玩,寄宿在朋友家中。这天更某某凌晨喝酒归来,与室友发生争吵,因此心生愤懑,便将自己的行李箱从22楼抛下泄愤。重约6.3千克、没有拉紧的行李箱,几秒内就重重地砸在一楼大门出口处,箱内物品散落一地。该单元楼有90余户200多人居住,从天而降的行李箱让行人和住户心中一惊,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及财物损失。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更某某高空抛物的行为所幸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若因高空抛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死亡的,还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更为严重的犯罪。(记者 徐文锦)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回到顶部
电话:0595-28985153 传真:0595-22567376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536号五楼 站长统计
CopyRight ©2019 闽南网由福建日报社(集团)主管 版权所有 闽ICP备1020650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90010
闽南网拥有闽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闽南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