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赖某等七人,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刑!
案情介绍
赖某,男,今年37岁,福建龙岩人。
2018年7月初,赖某决定冒充购物网站客服骗取客户银行卡内现金,于是赖某买齐电脑、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并通过网络购得公民购物信息。
为了掩人耳目,赖某决定将作案地点设在渺无人烟的山里。
2018年7月7日至17日间,赖某伙同被告人谢某明、徐某力、谢某光、张某祥、王某成等人共同前往沙县南霞乡龙松村龙池的一座山上搭建帐篷,并在帐篷内对网购客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在一个山头得手之后,赖某等人又将“战地”转移到了另外一个山头……
2018年7月24日至8月7日期间,赖某、谢某明、徐某力、谢某光、张某祥、王某成、兰某香等人共同前往永安市西洋镇某村的一座山上搭建帐篷,并在帐篷内对网购客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期间,赖某等人用上述搜集到的客户手机号码,冒充淘宝、折800、小红书等购物网站客服,以被害人购物异常需要退款为由,让被害人登录虚假链接操作,骗取被害人银行账户信息、密码,从而骗取被害人账户上的资金。通过扫描二维码购买Q币、 购买YY语音卡密或者充值赌博账户,将诈骗所得钱款流转至上线犯罪团伙指定账户后提现,从中非法谋利。
2018年7月7日至8月7日期间,赖某、谢某明、谢某光、王某成、张某祥、徐某力、兰某香冒充购物网站客服先后成功骗到4名网购客户,骗走网购客户银行卡内资金共计43702.82元。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谢某明、徐某力、谢某光、张某祥、王某成、兰某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3702.82元,数额巨大,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决定判处:一、被告人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谢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徐某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谢某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张某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王某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七、被告人兰某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法官说法
诈骗是违法行为,无论你躲在何处,只要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都终将难逃法律制裁。赚钱道路千万条,勤劳肯干第一条,只要付出就会有收获,切忌使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来获取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