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5月,90后小伙廖某某在将乐某租车公司租来一辆雪佛兰轿车,并签订租赁合同。为偿还个人欠款及支付日常开销,他萌生了用租来的车抵押套现钱消费,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他将雪佛兰轿车抵押了3万元。接着,廖某某继续编造租车去福州经营“滴滴打车”生意的幌子,再次向该车行租赁一辆斯柯达轿车,以5800元的价格将车售予他人。6月29日,租车公司老板车某按合约向廖某某要回轿车时,才发现两辆轿车早已被他抵押出售给他人。于是,车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两辆车合计人民币129902元。
审理:经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汽车租赁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价值1299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评析:随着汽车租赁市场的火热,一些不法分子也将目光瞄准了这一市场,将所租赁的汽车转卖,或是以虚假协议转押或抵押的名义销赃。此外,一些租赁公司为了拉客户,也不注重对租赁者身份的核查,只要求提供身份证件或是缴纳保证金。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及汽车租赁公司,要注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完善租赁程序,注重加强对租赁人身份的核查。除在签订合同时依法依规操作外,还要注重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的核查,切忌只审形式,不查内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加强技术防控,购置鉴别证件仪器,识别承租人证件真伪;在所租赁的汽车上安装GPS卫星定位设备,对车辆的行驶轨迹进行实时动态监管。此外,一旦发现被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及时寻回车辆,将损失降到最低。(丁丽萍 吴舒婷 邓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