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11月4日下午,尤溪公安局民警在出警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之一的郑某某具有吸毒嫌疑,将他带至派出所。在派出所办案区内,民警要求其进行尿液检测,但其拒不配合,并试图逃离,被民警控制在办案区楼道处。在为郑某某戴上手铐的过程中,他激烈反抗,并反咬民警的左大腿,造成左大腿外侧批复挫伤面积达56.13平方厘米。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6年11月5日,郑某某被传唤到案。
审理:经尤溪检察院提起公诉,尤溪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6个月。
评析: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民警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行为,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依法履职行为,不要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更不能采取暴力手段,否则将触犯法律。(郑世贤 蒋浩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