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熟人店里请客吃饭,签字确认欠账后却分文不付,饭店老板数次催讨,客人竟拒不认账,遇见这样的怪事,真急坏了饭店老板,无奈之下只得到法院求助。
2016年底,宁化某小吃店张老板将客户陈某诉至法院。张老板诉称自己系某客家小吃店业主,被告陈某与自己熟识,自2015年起陈某多次到自己店中宴请亲友,均以没带钱下次再给等理由拖延付款。因双方熟识,经营小吃店难免有欠账情况,张老板起初并未放在心上。2015年9月,被告陈某再次带朋友在张老板店中吃饭、喝酒,当次共消费587元,陈某又说没带钱。因陈某拖欠餐费多次,张老板便向其追讨,结算总欠款4,185元,陈某在菜单上签字确认。事后,陈某迟迟不前往支付欠款,也不再进张老板店中消费。见此情形,张老板多次向陈某催讨欠款,但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2016年11月,宁化法院受理该案并开庭审理。开庭前,法官找到陈某希望做通工作,避免熟人反目成仇,如果陈某愿意主动偿还欠款,朋友情谊依旧可以维持。陈某却不理会法官劝解,拒不到庭。受理案件法官发现本案没有回旋余地,只得缺席审判。
法院审理:原告张老板与被告陈某因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经原告催讨后,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菜金4,1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菜金4,1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消费者在享受经营者提供服务时,理应付出相应的报酬。违背社会诚信道德,吃“霸王餐”、坐“霸王车”等行为,唱歪了社会风气,影响了亲友间的感情,同时在法院审判后也需要履行法定义务,希望社会成员间多一份诚信,少一份欺骗。利益被侵害的当事人,可以求助法律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赖全平 邱海清 范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