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贪小便宜有时候是持家有道,勤俭节约的表现,但是,某些时候爱贪小便宜会让你因小失大,甚至有可能触犯法律,遭受牢狱之灾。近日,三明一名男子廖某就因贪小便宜买了赃车被判了刑,后悔不已。
2014年2月,廖某在明知车辆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或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在明溪县以1400元的价格向杨某(已判决)购买了被害人陈某被盗的二轮黑色豪爵男式摩托车一辆。此后,廖某在日常生活中驾驶。2016年4月15日,公安民警将廖某抓获,并取回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496元。经明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6496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通讯员 张平 胡敬春)
【评析】我国《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任何人、任何单位,一旦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在正规场合,按照相关规定办好过户、转让手续,切勿因贪小便宜购买赃物,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