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历时40天的春运结束了。年终岁末聚会多,难免杯盏交错。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计,今年我市共发生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引发事故4起,比上一年下降42.8%。
虽然,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酒驾整治力度,人们“喝酒不开车”的意识也有所提高,但仍有不少人戒不了酒后的“车瘾”,任性驾车。接下来,通过几个案例看看驾驶员们是如何任性“酒驾”的。
“酒驾”无牌摩托上路
2017年1月20日晚,春节悄悄临近,醉酒后的邓某开始大意,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自将乐县黄潭镇往南口方向行驶至将乐县道南开线泰村路段,与前方道路左侧往道路右侧推板车的行人谢某发生碰撞,邓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碰刮到前方行人吴某,造成行人吴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邓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9.31mg/100ml。
当事人邓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肇事路段,在遇前方有行人横过道路时,未能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过错之一。谢某推板车在肇事路段横过没有交通安全措施、标志标线的机动车道时,未能查明往来车辆情况,未能确保安全后通过,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过错之一。故邓某与谢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完全共同责任。
当“酒驾”碰上“酒驾”
2016年1月24日,春运启动日的当天晚上11时许,谢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尤溪县西城镇往后洋村方向行驶,行经西城镇城西园职工文体中心门前路段,逆向行驶与相对向驶来的陈某发生碰撞。然而,不幸的是,陈某是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而且后座上还载有两人。事故造成陈某当场死亡、摩托车后座乘员两人均受伤的后果。
经鉴定,谢某血液酒精含量为65.9mg/100ml,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1.2mg/100ml。
当事人谢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经事故路段逆向行驶,其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谢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16年7月1日,谢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而当事人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超过核定数载人,其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酒驾”后肇事还逃逸
2016年2月5日,除夕前一天晚上7时许,钟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明溪县盖洋镇湖上村往明溪县盖洋镇方向行驶至省道306线393km+2m处,与前方因摩托车爆胎后站在路边的余某发生刮碰,造成余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钟某下车查看伤者,在明溪大队民警到达现场抢救伤者时钟某驾车逃离现场,民警发现后立即组织拦截,在盖洋镇泉上路口附近将钟某截获。经鉴定,钟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1.65mg/100ml。
当事人钟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该违法行为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钟某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属交通肇事逃逸。钟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记者手记
“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一直都是马路一大“杀手”。虽然,交警部门不断加大“酒驾”查处力度,但还是有一些车主心存侥幸。曾因“酒驾”被处罚过的黄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以前老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不会那么巧就查到自己,也没想到真的查那么严,所以就大胆‘酒驾’了。”
采访中,也有不少人认为,少喝点酒仪器测不出来,更有人认为,少量饮酒后多出汗就能躲过“测酒仪”。然而,就是“就开一小段”、“深夜可能不会被查”这种侥幸心理的存在,往往导致惨祸酿成。
为此,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切记任性“酒驾”伤不起。(记者 苏 莉/文 林丽琼/图)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回到顶部
电话:0595-28985153 传真:0595-22567376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536号五楼 站长统计
CopyRight ©2019 闽南网由福建日报社(集团)主管 版权所有 闽ICP备1020650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90010
闽南网拥有闽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闽南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