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告知的公告,有两人因酒驾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我队拟对下列1位因犯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可以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序号
姓名
机动车驾驶证号
准驾车型
1
罗旺金
35042419671216125X
C1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队拟对下列1位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拟决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序号
姓名
机动车驾驶证号
准驾车型
1
牛艳启
530324197010051913
A2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本公告发布7日后的3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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