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家住永安的张某承包了一片毛竹山,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了山里有一株红豆杉。2015年10月,张某的叔叔包某来家做客,张某便以1500元的价格将红豆杉出售给包某。后包某携带工具到山场砍伐红豆杉,并截成6段,挖出树头,存放于家中。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包某住宅查获红豆杉原木6段及红豆杉树头一个。经鉴定,该红豆杉系野生,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0.3914立方米。案发后,包某、张某分别于2015年11月23日、2015年12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经永安法院和三明中院审理,被告人包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共同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南方红豆杉1株,立木蓄积计0.3914立方米,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发后,包某、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包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红豆杉原木6段及红豆杉树头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南方红豆杉被誉为“植物黄金”、“植物大熊猫”,严禁采伐和破坏的,如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也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办采集证后方可采集。本案这株红豆杉虽生长在张某承包的山场内,但并不意味其拥有所有权,不能随意采挖、移植、破坏,应保护原生环境,让其自然生长,切不可动私心,据为己有。(沈珺莹)